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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娟
王飞
国庆
本报讯
随着私家车的迅速发展,有车一族出于情感考虑,会在上下班路上免费顺带同事、邻居或者在节假日载上亲戚、朋友一起出游。然而,一个法律问题却往往被人们忽视:一旦出了车祸,乘车者受到了人身伤害,损失由谁赔偿或补偿?枞阳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的这样一起免费搭乘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免费搭乘“顺风车”的人提供了答案。
2009年7月11日,家住枞阳县麒麟镇的张某借用其姨妹夫光某的轿车,从上海返回枞阳,当时车上有免费搭乘的乘客光某的外甥媳妇方某与其妻的堂弟叶某。途经沪渝高速马芜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先与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碰撞,后又与中央隔离护栏相碰撞,造成叶某死亡、张某与方某受伤、轿车和公路护栏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叶某与方某无责任。方某出院后,于2009年11月就已发生的医疗费等相关损失向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与光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8167.47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3968.54元,光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时张某由于受伤严重,花费了大量的医药费,且也觉得委屈,抵触情绪较大,对法院的判决并未自觉履行,直到方某后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笔赔偿款才到位。2011年1月11日,方某经过后续治疗后其伤情被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个九级伤残,四个十级伤残。2011年3月31日,方某再次将张某与光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其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5922.50元。
在6月初的开庭审理中,光某未到庭,张某情绪很激动,一直叫屈。张某认为自己是做好事,出于好意,考虑大家都是亲戚关系,才免费将方某带回家,自己没有挣到丝毫好处;而且自己受伤严重,医疗费都花去22万元,又赔偿车上另一名乘客叶某20多万元,现在已无力赔偿,于情于理他也不应该赔偿了。承办法官事先了解了整个案情,庭审中,法官特意问明双方之间是何种关系。当双方的亲戚关系被问明后,法官着力从这方面入手,强调大家都是亲戚,以后还要见面,如果判决的话对双方之间的矛盾化解不利,请双方换位思考。对原告方,法官还劝说其要考虑被告的赔付能力。终于在承办法官的劝解下,原告方作出让步,只要求对方承担3.3万元。当原告的要求表明后,被告终于松了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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