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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
周国庆
本报讯
6月27日上午,枞阳县法院4号法庭内,原准备开庭审理的一件相邻权纠纷的抗诉再审案件,在庭前经过合议庭法官、抗诉方检察官的合力调解,加上双方当事人全权委托代理人的积极配合,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了给付义务,不仅做到了案结事了,更促成了邻里的握手言和。
屋檐滴水
引发纠纷
2010年6月29日,枞阳县横埠镇某村村民黄某一纸诉状将自己的邻居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李某改变其附属矮屋的出水方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黄某和李某两家的房屋是紧挨着的,李某家房屋后的一间附属矮屋的屋檐伸在黄某屋后的围墙内。一到下雨,矮屋的屋檐出水就直接流向黄某的围墙内,影响其从后门出入。原审法院判决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风、采光、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李某屋檐出水影响了黄某的生活,遂判令李某将其屋檐上流下了的雨水用雨水槽引出院墙外。
不服判决
提起抗诉
其实,两家人的渊源还要从两家的围墙及矮屋的形成说起。之前,黄李两家的关系一直很好,两家房屋东西毗邻,中间原有1米宽的公共通道。后经李某同意,黄某占用了50公分的公共通道。2004年,李某在自家屋后依地界顺沿建造了一间附属矮屋,2009年黄某也在其屋后围了围墙,西抵李某的矮屋墙壁,这样矮屋屋檐就自然围在了围墙内。
黄某因矮屋屋檐雨水影响其出入,想让李某把雨水引走,而李某认为,一是自己矮屋建造在前,黄某在修建院墙时就应该考虑到排水问题,是黄某占用了自己的排水路线,责任在对方;二是黄某本来就占用了以前的公共通道,自己的屋檐滴水位于公共通道内,不存在侵犯对方权益。因此,即使本来也只不过是四五百元就能解决的事情,李某还是不服法院判决,在上诉期过后就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
各退一步
促成调解
枞阳法院在接到该起相邻权纠纷案件时,考虑到这是一起邻里排水纠纷,且纠纷本身就不大,促成调解是最佳的解决方案。因此在立案后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合议庭法官就只身来到了纠纷两家的现场,仔细查看了相邻围墙和矮屋的具体情形。
经过三方的商议,形成了解决方案:修建雨水槽等相关花费共计600元,由黄某给付300元材料费,由李某承担余下费用并找人修建雨水槽解决出水问题。双方都表示同意这个调解协议,并当场由黄某代理人给付了相应的钱款,李某代理人也在协议中代为承诺一定在两周内修好雨水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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