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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
张勇
国庆
本报讯
一笔好心帮忙借出去的债务,却因为不能及时收回,让两代人心里纠结了近十年时间,出借人也带着遗憾离开了人世。为了追回借款,出借人之子辗转于安徽、云南、江西、广东等地还是两手空空,最终只好寻求法律的保护。19日,枞阳县法院缺席判决借款人向出借人之子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因讨债产生的车旅费用。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原告钱某的父亲原是安徽枞阳人,后定居湖南长沙。1999年农历十月,钱某的父母亲回老家省亲,在亲戚家认识了被告王某。因王某表示在外做工程需要资金,希望钱某父亲帮忙借款,钱某父亲便在回家后电汇给王某2万元,事后王某也补出了借条。之后钱某父母因相继生病需要用钱,即向王某催讨借款,不想王某以种种理由搪塞,直到钱某母亲、父亲先后去世也未能要回借款。钱某在承受失去双亲之痛的同时,拿着父亲临终前交给的借条,带着父亲的遗愿踏上了漫漫的追债之路。
由于王某居无定所,钱某辗转于安徽、云南、江西、广东等地,终于在广州找到了王某,这时已经是2006年12月3日。王某称暂时没有还款能力,请求宽限一段时间并保证归还。经协商两人签订了一份分三年还款的协议,并约定从借款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但是三年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不仅分文未还,连踪影也找不着。无奈之下,钱某于去年10月将王某告到了枞阳法院。
因起诉时王某下落不明,枞阳县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向钱某父亲借款有出具的借条为证,足以认定。钱某父亲去世后,该债权已转归继承人即钱某所有,现钱某要求王某归还逾期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应予支持。同时钱某为催讨债务所支出的车船费3538.5元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亦应由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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