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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
周国庆
本报讯
俗话说“买卖不成情意在”,而现实中却恰恰相反。两人之间买卖交易已经完成,一方却迟迟不履行剩余货款,等对方拿着欠条登门讨要时却使用“非常手段”,拿回欠条当场烧毁,继而又拿回意欲归还的欠款。3月11日,枞阳县法院判决被告强某给付原告谢某货款49500元。
家住枞阳县陈瑶湖镇的村民谢某系水稻种植户,同镇的强某系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及原粮销售的个体户。谢某先后将价值9万元的稻谷销售给强某,强某给付了部分货款,尚欠49500元货款,强某便出具欠条给谢某。后谢某向强某催款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经公安部门介入处理。经案外人协调,达成协议,谢某放弃其中的8500元,但前提条件是强某必须在3天之内付清余下41000元货款。约定日下午,谢某前往强某家讨款,强某将四叠人民币放在桌上让谢某清点,同时要求谢某归还欠条。强某接过欠条后当即予以烧毁。谢某清点后提出金额不足41000元。强某遂以“让我来数数”为由将四叠人民币拿回,随后又让其妻拿走。此时的债务人显然就成了老大,强某表示钱就这些了,要就拿走不要就算了,反正也没有欠条了。当日,谢某就向派出所报了案,这49500元的欠款也因此成讼。
因事实的经过一直有协调人在场,欠款事实也因之前互殴事件在公安部门有处理记录,且谢某承诺放弃其中的8500元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该条件没有成就,该承诺也就没有了约束力,因此,枞阳法院判决被告强某给付原告谢某货款4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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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枞阳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