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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可
吴利平
李翔
本报讯
披屋一般都建在自己家住宅的前后左右,可是,在枞阳的义津老街,竟有一户人家利用别人家的墙体搭建了自家的披屋。其结果不仅引来了一场官司,花了钱建成的披屋,也于3月14日被法院判令限期拆除。
2009年6月,家住枞阳义津老街的占某想利用自家的老宅基地建一间披屋,便出资让外甥盛某负责经办。盛某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及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买来建房材料并雇请小工,然后利用占某的邻居王某房屋的西侧墙体建成一间长约7.4米、宽2.22米、高2.4米的披屋。
由于披屋建成后对王某家的通风、采光、排水带来了影响,王某便在去年12月将盛某告到枞阳县法院。因披屋系占某出资建成,枞阳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了占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枞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王某的房屋属其私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禁止他人对房屋的占有及任意侵害。占某无合法依据利用王某房屋墙体,其搭建的披屋应当予以拆除。盛某系帮助搭建披屋,不是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应承担责任。遂于3月14日判决第三人占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拆除披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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