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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春
周国庆
本报讯
两名户籍所在地均在枞阳县义津镇的小夫妻,因家庭琐事关系不睦,妻子在家乡的法庭提出离婚,接到传票的丈夫认为枞阳县法院没有管辖权,于是提出申请,请求枞阳县法院义津法庭将案件移送至其打工地浙江台州市审理。3月24日,法院依法驳回了他的异议申请。
小吴与小盛家住枞阳县义津镇两个相邻村。2003年年底,两人在家乡的一家服装厂打工时建立了恋爱关系,2004年6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初,双方你恩我爱,关系融洽;由于两人嫌在家打工工资低,小吴于2007年到上海务工,小盛不久也到了浙江省台州市一家塑胶公司务工,夫妻俩尽管两地相隔,但还是常利用假期团聚。2010年8月,二人因家庭经济和孩子上学等问题发生争执,致使两人分居生活;今年2月,小吴回家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小盛得知小吴提出离婚,当即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是自己的经常居住地在浙江台州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一方提起诉讼,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小盛的经常居住地(打工地)为浙江省台州市,但原、被告双方的住所地均为枞阳县,故该案仍应当由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并据此裁定驳回了被告小盛的管辖权异议。小盛对驳回的裁定表示服从,目前该案已经顺利公开开庭审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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