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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侯
张勇
国庆
本报讯
12月9日,枞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三位为申请贷款组成“联保小组”的农户,因其中一人拖欠了银行贷款,另两人也被法院判令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这起案件告诉农户,组成联保小组时须谨慎行事,因为在还贷时实行的是“株连制”。
谢强、王英、谢真是枞阳县陈瑶湖镇的三位农户。2009年8月29日,三人组成联保小组,与枞阳邮政支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约定任一小组成员在一年内均可向该行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三人相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后,三人陆续与该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各借款10万元,约定的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年利率为14.40%。借款后,因谢强仅归还了九个月的借款本息,余下三个月应还的本金及相应利息拖延不付,枞阳邮政支行遂将谢强、王英、谢真三人一并告上了法庭。
枞阳县法院认为:谢强与枞阳邮政支行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谢强、王英、谢真与该行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借款合同及联保协议均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谢强对尚欠借款本息拖延不付,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王英、谢真系联保小组成员,应依联保协议的约定,对谢强尚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主审法官介绍,农户联保贷款业务是近年来金融机构专为农户度身量做的特色金融产品,指无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签订联保协议,通过金融机构的核准,在一定期限内均可获得一定限额的贷款。这对没有能力提供抵押、担保的农户来说,无疑是一条获得贷款、满足资金需求的捷径。但值得提醒的是,由于联保农户之间实行的是“株连制”,每位联保农户集借款人、担保人两种角色于一身,任一成员逾期不能归还贷款,其他成员均有责任代偿,因此在组成联保小组时须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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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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