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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会娟
周国庆
本报讯
两村民在一起合作共事多年,关系也十分融洽,但仅因一方在一次挖树作业中受伤,为赔偿之事二人各执己见,致使两人对簿公堂。12月13日,枞阳县义津法庭顺利调解了这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受害人在当庭获得1.6万元赔偿款后与自己的雇主握手言和。
家住枞阳县义津镇的方某多年从事收购树木、棉花、水稻等生意,并且雇佣了一些人给自己打零工。2004年,同村的程某就跟随方某从事挖树、收稻及相关的搬运工作,方某按每日50元向程某支付工资。今年2月份,程某在为方某挖树的过程中,被树木砸伤右下肢,方某见状立即将程某送往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方某为程某支付了2.6万元的医疗费,并与程某达成协议,方某只承担程某的医疗费用。后程某要求方某支付伤残补助费(后经法医鉴定程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时,方某以自己曾经与程某达成协议为由不愿意支付。程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方某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8972.8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程某认为自己受雇于方某,且是在从事雇佣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方某应当赔偿其所有的费用。方某则认为程某并不是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伤害,是其个人行为,与自己无关,当初的垫付医药费是因为产生了误解;并对程某当庭提交的证据不予质证。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针对查明的事实,对双方当事人讲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剖析案情,告诉他们作出判决是件容易的事,但这样对双方会产生不利的后果。通过说情理、析法理,终于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方某一次性赔偿程某1.6万元,程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协议签字后,方某当即从口袋里拿出现款支付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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