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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春
周国庆
本报讯
公公田间做水沟放水,儿媳妇则故意破坏,因而引发翁媳争吵打架。纠纷中,媳妇用铁扬叉将公公左胳膊戳伤,8月26日,枞阳县法院对此事作出了判决,一审判决媳妇赔偿公公各项经济损失2000余元。
施某今年70岁,系枞阳县麒麟镇某村人,膝下有三个儿子,其中大儿子与大儿媳与其关系一直不和。今年5月31日下午,施某到田间给稻田放水,发现自己先前做的水沟被人为破坏了,便去问自己的大儿媳吴某。吴某承认是自己弄坏的,并说了一些狠话,施某与其进行辩驳的同时,在地上抓起一把石子欲砸吴某。双方在理论中,吴某用铁叉戳向施某的左肘关节处。施某当场血流不止,后被人送到麒麟镇卫生院进行了包扎,施某同时向麒麟派出所报案。当日下午,派出所干警经过调查了解,认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事实清楚,遂作出了对吴某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施某到医院后,经医生诊断,其左肘关节软组织被锐器戳伤,共治疗21天,花去医疗费1360元。治疗终结后,派出所就医疗费问题找吴某进行调解,但吴某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拘留的行政责任,不愿赔偿施某的医疗费。7日7日,施某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2610元。法院认为,吴某系施某的儿媳,理应尊重老人,但却故意损坏施某的水沟,并用铁扬叉戳伤施某,其行为明显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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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枞阳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