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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亚
张勇
国庆
赡养父母不仅包括物质上的供养,还包括在精神方面给予亲情慰藉。然而,在枞阳县义津镇义津村却有这样一位村民,面对垂老的父母每年仅象征性地给付一些抚养费和柴米,还有意放在老人不便取回的地方,对于老人其余的事则不闻不问,甚至已近20年再未迈进父母家的大门。与儿子的寡情相比,老人尽管将儿子告上了法庭,却依然在心底巴望着能够在有生之年多看上儿子几眼。
两度起诉
家住枞阳县义津镇义津村的王老汉已75岁高龄,老伴小他一岁,常年瘫痪在床。老两口膝下育有三儿一女。1991年,王老汉和长子王某因一件小事闹了矛盾,王某自此负气再未迈进父母家的门槛。1994年,王老汉与老伴商量后将财产和承包的田地分配给了三个儿子并与之订立《赡养协议》,约定三子每人每年给付父母150元人民币、400斤稻谷、300斤柴草。订协议后刚开始的一段时间,三个儿子都能按协议执行。但到了1999年底,王某与父母又为琐事发生纠纷,于是拒绝履行协议。无奈之下,王老汉夫妇在2002年起诉要求王某尽到赡养义务。经枞阳法院判决:王某每年应给付王老汉240元钱、400斤稻、300斤柴。在这之后的七年多时间,王某每年从附近集镇上购买稻和柴,然后通知王老汉到集镇上取回,每一次老人都要花上20元的搬运费将稻搬运回家,柴草则因搬回去既费力又花钱只好放弃。连续搬运了几年后,老人已感到力不从心,便在去年要求儿子将稻送回家。王某不肯与父母照面,老人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终还是法院用车将稻送到了老人家里。今年4月,老人寻思王某每年仅给一点赡养费和一些柴米,还如此刁难,而且从未负担母亲治病的医疗费,也从不回家看看已瘫痪在床的母亲,不由悲愤交加,于是再次将王某起诉到法院。
对簿法庭
今年5月28日,王老汉与久未谋面的长子终于见上了一面,只是见面时两人分别坐在了法庭上原、被告的席位。因老伴无法到庭,王老汉同时也作为老伴的代理人出庭。
在法官的引导下,一把鼻涕一把泪的老人总算将自己与老伴的诉讼请求表述清楚。他说,现在生活水平提高了,每年需要8000元生活费。按以前标准给付稻谷和柴草不够用也不方便,要求王某增加赡养标准并以现金方式支付,每年应给付3000元赡养费。老人还提出,老伴从2008年起已陆续花去4475.80元医疗费,享受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支付了1919.50元医疗费,王某应承担这笔医疗费中的一部分。
庭审中,老人拿出了义津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证明》称,老人家庭生活困难且老伴瘫痪,由村安排低保一份,每年补助约600元。当法官问及老人为何仅起诉王某一人时,老人表示,其他子女已尽了赡养义务,所以不会起诉他们。
面对父母的诉求,王
某却有着自己的一番理由。他认为,包括自己在内,各子女都尽了赡养义务,老两口衣食无虞,不存在生活困难的问题,其请求增加赡养费的理由不成立。
针对父母提出从今年开始将每年给付的柴米折成现金的要求,早已经商且在安庆市区购置了房产的王某却说,自己本身就是种田的,只能在每年给一些稻谷,拿不出现金作为赡养费。
而对于母亲治病花去的医疗费,王某则表示只要是在安庆市立医院治疗的就认可,其他医院的医疗费发票他一概不认可。
判明是非
枞阳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王老汉夫妇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作为其子女均应承担赡养义务,并应据实承担父母的医疗费支出。考虑到王老汉之女没有分得家庭财产,也未耕种父母的承包田地,根据当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应当适当减轻其赡养义务,故可以按照女10%、子各30%的比例确定王老汉夫妇四个儿女承担赡养义务的份额。法院还认为,王老汉夫妇当庭表示其他子女已尽义务而仅起诉王某,不违背法律规定;同时,夫妇俩提出每年需要8000元生活费的标准,也比较符合眼下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的实际。遂判决王某从今年1月1日起每年给付王老汉夫妇赡养费2400元(8000元×30%),并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老汉夫妇医疗费575.85元(1919.50元×30%)。
7月8日,王老汉接到了法院的判决书。老人告诉法官,选择起诉既是迫不得已,也还有寄希望于在法院判决后王某必须要回家给钱的心理。“这样我和老伴就能见到他了!”老人说话的态度很认真,神情中又透着无奈和悲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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