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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传长
刘毛腊
李翔
本报讯
一名学前班学生在放学时因人多身体受到挤踏受伤,事后,该小学又未对受伤学生医疗费予以赔偿。日前,该学生家长与孩子就读的学校,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终于达成了意外伤害赔偿协议,这起学生状告学校的官司亦划上句号。
起因:
学生放学受挤踏受伤
2009年9月9日下午4时许,枞阳县会宫乡某小学学前班学生张丹,在学校放学时因人多身体受到挤踏受伤,次日到枞阳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初诊为“左小腿软组织挫伤”。
9月11日至18日张丹入住枞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挫伤”。9月18日至9月27日张丹到安庆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均系“过敏性紫癜及低钾血症”,但入院记录载明“患者系外伤后腹痛9天入住市立医院”。9月30日至10月7日,张丹再次来到枞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结果又均系“过敏性紫癜”。
张丹前后共花去医疗费8124.49元。事后,该小学未对张丹医疗费等予以赔偿。但校方为张丹申请办理兑付了保险公司赔偿金。后来张丹的监护人与校方为孩子的健康权发生争议,于今年3月1日诉讼至会宫法庭,请求依法判决校方赔偿张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计17283.49元。
庭审:
校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该小学认为:张丹系本校学前班学生是事实,她在校期间遭踩踏受伤不是事实;其伤情并不是在校期间形成的,事实上她患的是一种“过敏性紫癜及低钾血症”,校方不应承担她治病的医疗等费用赔偿金。会宫法庭受理此起健康权纠纷一案后依法开庭。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其适当给予赔偿。张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身体意外受伤,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进展:
校方付学生4千元赔偿
鉴于张丹受伤时未满5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小学作为教育机构未尽职责,对张丹受伤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张丹的监护人未做好按时接送职责,可相应减轻校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张丹所受伤害的情况,法庭确定该小学承担张丹受伤损失的60%;张丹已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与本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张丹方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于法无据法庭不予支持。
今年5月14日,会宫法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该小学赔偿张丹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计9968.24元的60%,即5980.94元。驳回张丹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诉讼请求。校方对一审判决不服,遂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张丹的监护人及代理人和校方经共同协商后,于日前达成了“校方付给张丹4000元的意外伤害赔偿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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