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红霞)原告覃某(男)与被告丁某(女)201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不久,便举行了订婚认亲仪式并向丁某父母交付了彩礼。今年5月,当覃某与丁某谈及结婚一事时,被告要求再给付彩礼20万元,两人因沟通不畅发生矛盾,双方多次协商无果。9月,覃某一气之下将丁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丁某及其父母退还订婚认亲的彩礼钱9.2万余元,返还首饰3枚,补偿因订婚和准备结婚造成的经济损失1.9万余元。
该案受理后,紫阳法院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法律释明,明确告知彩礼是缔结婚约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行为及彩礼在法律规定中的范畴。庭审中,原、被告就解除婚约的起因和彩礼的数额各执一词,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10月30日,法官又通过背靠背、面对面的做思想工作,引导双方理性看待订婚彩礼与缔结婚姻的关系,要求双方开展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在经过长达2个小时的调解后,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丁某当庭返还原告覃某彩礼款6万元,原告主动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两人友好分手。
近年来,婚约关系中因彩礼问题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紫阳法院家事法官既注重法律的严肃性,又注重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延伸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确保法律、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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