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冯某恩乘坐被执行人冯某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江宝利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会车时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冯某齐及冯某恩受伤,冯某恩经抢救无效死亡。旬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冯某齐应负主要责任;江宝利负次要责任。经调解由旬阳县隆裕矿业有限公司、江宝利一次性支付给冯某恩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及冯某萍、陈某莲(冯某恩亲属)赡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26380元,该款已履行完毕。2017年2月21日,旬阳法院作出(2017)陕0928民初4号民事判决,判令冯某齐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60259.13元。
执行过程
经调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均系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申请人一方中冯某恩因交通事故死亡,被执行人一方因交通事故致残、无法劳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官与金寨镇人民政府、庙子垭村村民委员会沟通,在包联单位现场见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冯某齐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冯某萍等六人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申请执行人对余下赔偿数额予以放弃。后被执行人与旬阳县隆裕矿业有限公司、江宝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亦进入执行程序,案涉赔偿款八万余元。经冯某齐同意,旬阳法院将该款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该案执结完毕。由于被执行人也受伤致残,其贫困程度加剧,为了确保案件执行不影响当事人脱贫致富,执行法官在与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协商后,由有关部门资助被执行人冯某齐在旬阳县城租赁商铺开设打烧饼店,维持日常生活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系在册贫困户家庭,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而交通事故又使得双方家庭雪上加霜,一味强制执行不仅不能彻底解决矛盾,还可能会衍生新的社会矛盾。执行法官以基层组织为依托,组织多方力量进行调解,最终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同时还与被执行人村委会、包村部门、包户干部积极协商,为被执行人争取部分扶贫资金在县城开设了打烧饼店,既解决其当前生活困难问题,也为其以后脱贫致富奠定了基础,更是将党的惠民政策和关怀具体落实到个案上,旬阳法院执行法官的做法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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