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雨淅沥淅沥地下着,《阳光报》的记者跟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们,前往几百公里外的安康市旬阳县山区扣押一台挖掘机。早晨7点从西安出发,回来时已经第二天凌晨了,法官们用自己的行动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詹保余 记者 熊玺 文/图 实习生 张李
租赁挖掘机不付租金
2016年12月7日,原告兴银融资租赁公司与56岁的陕西省旬阳县铜钱关乡太山庙村的被告岳某某在西安莲湖区签订《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书》,约定:被告岳某某融资租赁原告兴银融资租赁公司的日立ZX210K-5A液压挖掘机一台,租赁期36个月,月租金26725元。被告首付21万元,原告将该价值100万元的挖掘机交付给被告岳某某使用,其妻叶某为被告岳某某做了担保。合同还约定:拖欠一个月租金即为违约。2017年7月,被告岳某某再未支付租金。同年12月,被告违约合同5期,共计欠租金110700.10元。原告多次电话通知催款,但被告仍未付。
2018年3月28日,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原告兴银融资租赁公司向西安市莲湖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岳某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租金11万余元及迟延金六千余元。被告叶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保全,请求对被告岳某某租赁的日立ZX210K-5A液压挖掘机一台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为原告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冒雨扣押挖掘机
西安市莲湖法院民一庭成根平法官经审查认为,原告兴银融资租赁公司为防止被被告岳某某、叶某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保障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特做出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涉案的日立ZX210K-5A挖掘机一台。2018年4月3日,莲湖法院执行局保全组接到该院的查封、扣押涉案挖掘机的裁定书后,进行了复核,做出了执行裁定书。
2018年4月12日,由西安市莲湖法院执行局保全组组长巩杰带领执行员及法警前往安康市旬阳县执行,经过两天工作,在媒体记者的见证与新闻监督下,从金寨镇观音堂村委会跋山涉水六公里徒步翻越两座大山,在海拨两千多米的白云山上发现了这台挖掘机,经过做思想工作,让被告岳某某自己驾驶将该机开下山,在该村支部书记、监委会主任协助下,与当事人淡话做笔录后,并告知其诉讼权利,当晚天黑时才将该机开走离开现场。4月13日,莲湖法院执行员成功扣押该机,顺利、安全返回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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