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成全勃)在8月下旬召开的全国基层工作培训班暨基层工作交流会上,陕西在全国创新开展的市、县人民调解协会和县(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双建”工作做法及经验,受到与会代表的充分肯定和好评。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制度被西方学者誉为司法制度中的“东方之花”。
为依法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使人民调解真正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2015年3月,省司法厅在3市、6县(区)示范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协会和调解委员会的意见》。2016年6月,又会同省综治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双建”工作的通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工作,确保人民调解协会和县(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合法、运行规范。
西安市灞桥区作为示范点在全省率先完成“双建”工作任务,省司法厅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出灞桥区人民调解“358”模式,并专门召开现场推动会,带动全省“双建”工作深入发展。石泉县将各项保障措施作为工作“助推器”一一落实到位,县财政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实施“以案定补”,大大激发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
“双建”工作发挥了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协会充分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开展自律和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维护人民调解员合法权益等工作,密切了协会会员间的联系,强化了县(区)调委会对区域内重大矛盾纠纷的化解作用,人民调解成功率达96.28%。人民调解更具生机和活力,有力维护了全省社会和谐稳定。
在各级综治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下,全省已建地市级人民调解协会12个,县(区)级人民调解协会71个,县(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94个,分别占100%、66%和88%,今年年底有望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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