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体现安康保险业在服务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与功能,2016年3月,安康保险行业协会根据“陕保协安办发〔2015〕28号、31号”文件要求,评选出安康保险业2015年度“十大典型理赔案件”。本年度入围的理赔案件涉及意外险、工程险、校方责任险等多个险种,单个赔案赔付金额最高达200万元。本次评选坚持理赔合规、及时、具有一定典型性和社会影响力。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选出10个各具特色、有一定代表性的理赔案例,其中财险、寿险案例各5个。特此向社会发布。
案例一:人保财险安康分公司
案名:96.7万元建筑工程险理赔案
案情简介:2015年4月2日,因暴雨导致旬阳县旬河水位暴涨,致使人保财险安康分公司承保的阳安铁路二线工程险在旬阳县某标段发生桥梁桩基、施工围堰、便道、便桥及部分建筑材料损失事故。为保证施工单位尽快恢复生产,人保财险安康分公司启动快速理赔通道,于4月8日将双方确定的96.7万元赔款送达施工单位。
案例二:中华联合财险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名:185万元团体意外险赔案
案情简介:2015年2月1日,安康市石泉县某项目部,罗某、肖某、谢某等5人在项目部放工吃过晚饭后,回到租赁的屋内用炭火取暖、就寝休息,第二天早晨工友发现罗某、肖某已不明原因死亡,谢某已送往医院急救。接到报案后,中华联合理赔人员赴现场查勘,经多方走访调查,确认为一氧化碳中毒的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每人6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险每人5万元。按照保险合同,中华联合财险安康中心支公司分别向肖某、罗某家属赔付意外身故赔款60万元、向谢某家属赔付65万元(其中伤残赔偿金60万元、医疗费5万元,谢某在医院治疗期间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事故发生180天后鉴定为一级伤残)。此案共计赔付185万元。
案例三:大地保险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名:30万元意外伤害理赔案
案情简介:安康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在大地保险安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大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600万元,每人限额30万。2015年7月11日,投保人在安康某工地施工时,一名工人在工地使用抽水泵时不慎触电身亡,接到报案后,大地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确认案情后,9月1日,按照保险合同支付赔款30万元。
案例四:人保财险安康分公司
案名:24万元校责险理赔案
案情简介:2015年6月6日,汉滨区某中学两名女学生放学后失联,学生家长和校方寻找无果。6月11日、6月14日接旬阳县公安局尸体认领通知,经鉴定确认,两人系意外坠入汉江溺水死亡的失踪女学生。人保财险安康分公司按校园方无过错责任保险最高限额赔付24万元。
案例五:阳光财险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名:30万元团体意外险理赔案
案情简介:2015年9月15日,阳光财险安康中心支公司接到报案,承保的团体意外险、被保险人刘某在山西省某矿山施工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死亡。阳光财险工作人员调查确定该案件真实、有效、属保险责任,11月27日支付赔款30万元。
案例六:中国人寿安康分公司
案名:投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获赔200万元
案情简介:2014年7月3日,被保险人邱某在紫阳县农商行办理贷款300万元,并投保《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200万元,保险期间为3年。2015年9月19日上午,被保险人在山西省某县铁矿洞内检查设备时,被坠落石块砸伤胸部当场死亡。经安全管理监督局认定事故原因为意外伤害事故。2015年12月30日,国寿紫阳县支公司依据合同给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200万元。
案例七:太平人寿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名:遭杀意外死亡获赔20万元
案情简介:被保险人雷某于2014年12月投保了《嘉年华两全保险》,保额20万元。2015年9月1日,雷某早上上班时在其居住的小区意外被杀身亡。10月19日雷某家属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于该案公安部门暂未结案,无法出具手续。公司调查人员主动与公安部门沟通、搜集相关资料,确认事故责任后,于10月29日按照保险责任给付20万元。
案例八:平安人寿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名:驾车出行意外身故赔付134万元
案情简介:被保险人胡某驾车途径四川万源境内时,发生因暴雨路滑致使车辆撞到护栏的交通事故,被保险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胡某于2012年3月投保平安人寿的“鸿运安行两全”,2013年1月投保“乐翔人生”,年交保费19056元,保障80万元。公司通过调查,确认交通事故属实。2015年1月30日,按照电销安行两全驾车双倍赔付,给付受益人保险金134万元。
案例九:太平洋人寿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名:意外坠井获赔50.6万元
案情简介:2015年1月5日,被保险人朱某外出时,不慎跌落建筑工地的竖井坑道导致死亡,经调查核实意外死亡属实。朱某2012年投保了“红福宝分红险”期缴6万元,“红利发分红险”趸交5万元。1月10日,太平洋人寿依照合同给付受益人保险金50.63万元。
案例十:华夏人寿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名:不慎溺亡获赔15万元
案情简介:2015年3月20日,被保险人高某投保华夏人寿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10月12日,高某在河里捕鱼时,因体力不支,不幸发生溺亡。受益人于11月11日向公司报案,经理赔人员调查,该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按照保险合同华夏人寿公司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15万元。
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安康办事处
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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