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姜辰蓉)记者从陕西省检察院了解到,陕西省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陕西省平利县经济贸易局、平利县财政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近日经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这一案件是陕西检察机关提起的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第一案。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确认两被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相关部门在6个月内对被虚报冒领的关闭小企业项目补助资金243万元予以追缴。这一案件由平利县检察院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履行诉前程序。由于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在安康地区对行政、环资等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根据相关规定,该案由平利县检察院移送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称,平利县经济贸易局、平利县财政局在原平利县东河生物化工厂利用虚假材料,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项目过程中,未履行审核、监管职责,造成343万元财政资金被虚报冒领。平利县检察院在办理原平利县东河生物化工厂投资人汪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依法追缴被虚报冒领资金100万元后,两次向平利县经济贸易局、平利县财政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对剩余的资金予以追回,但两被告一直置若罔闻,相互推诿,致使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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