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2月9日,被执行人李某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途中将申请执行人宋某豪撞伤。经医院诊断为宋某豪右大腿错位骨折、左肩部骨折、右手腕骨折,申请执行人为此支付医疗费十多万元。经宁陕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执行人李某华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豪无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宋某豪先期治疗费48113元,其中李某华先期给付32000元,宋某豪支付16113元。2、考虑到李某华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由李某华一次性赔付宋某豪后期治疗费在内的各种费用10000元(先付3000元,打7000元欠条,所欠7000元在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事故赔偿就此了结。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后李某华支付3000元后出具7000元欠条一张。约定期限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起诉。宁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执行人李某华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宋某豪后期治疗及各种费用7000元。
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某华父亲李某军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李某华母亲于2016年患癌症去世,家中10余万元贷款治病的钱尚未还清,李某华一人在西安务工,收入微薄,无赔付能力,属于因病致贫的贫困户。交通事故发生后支付了宋某某医疗费用3万余元。而申请执行人宋某豪家中也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交通事故发生后,已花费治疗费用数万元,家庭经济困难。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李某华未履行赔付义务,宋某豪于2016年8月23日向宁陕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居住在距县城100余公里的偏远乡村,执行法官前后三次去被执行人住所地均未找到被执行人,通过多方查控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8年春节,执行法官找到春节回家过年的李某华,但李某华仍然无财产可供执行。
针对此案特殊情况,宁陕县人民法院为申请执行人宋某华司法救助7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法官没有对被执行人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在了解双方当事人都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情况后,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这样,既执行了案件,化解了矛盾,也使得双方当事人不至于在脱贫路上加重贫困,体现了司法关怀,也把党的温暖带到了贫困家庭,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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