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洪钧通讯员马小松吴亚男)近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涉民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随着该案的和平解决,双方当事人所涉的另两起关联纠纷也同时得以化解。
2016年3月,安康市某商业公司租赁某实业(集团)公司的商业用房开办大型商场,租赁期限15年。2018年11月,因某商业公司迟延履行部分租金,某实业(集团)公司欲与其解除合同,并向其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
某商业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向某实业(集团)公司提出异议,并补交了部分租金,同时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某实业(集团)公司接到起诉状后,亦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某商业公司解除合同并向其索要房屋租赁费以及违约金共计2000余万元。
之后,某商业公司以电商对实体店的冲击属于难以预见的客观事实为由,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双方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及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支持了某实业(集团)公司的部分违约金请求。在另案中驳回了某商业公司的诉请。两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安康中院民二庭经审理认为,某商业公司的违约行为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但因其未提起反诉,一旦合同解除,该公司前期的资金投入无法在本次诉讼中予以解决,其精心打造出的综合商业品牌也将就此隐没,对两公司都将造成巨大的额外损失,更会影响商场内几十户商户的经营秩序,甚至引发群体性纠纷。
为有效化解矛盾,维护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持经营秩序的稳定,民二庭法官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与双方公司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和面对面调解,两公司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某商业公司对另两案也同时撤回了起诉,两公司对此次纠纷的处理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
此次纠纷的圆满化解,既减少了某实业(集团)公司的损失,又避免某商业公司承担大额违约金,在减少了两公司诉累的同时,也保住了某商业公司创立的商业品牌,维护了商户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安康中院始终围绕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积极打造保障非公经济工作亮点,依法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各类民商事纠纷,持续加大调解力度,调判结合,高效化解涉企矛盾。截至目前,共审理涉民营企业纠纷189件,审结170件,其中通过调撤方式结案50余件,对维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康市良好的营商环境贡献了力量。
新闻推荐
阳光讯(记者李孝华通讯员牟庆红王正荣)“中午我们刚接待了4桌客人,等到了周末更忙,过去都在外面打工,现在瀛湖水环境更好了,来...
安康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安康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