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宋宗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自2019年5月1日起,安康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同时调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线。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可在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省、市(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发布。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的过渡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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