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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新社区工厂》地方标准发布通告

来源:安康日报 2018-12-26 09:43   https://www.yybnet.net/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小卫、刘应祥、郝江山、蔡晓平、刘力真、李万华、黄琦、陈荣贵、郭康、杨及、李馨。

本标准于2018年10月首次发布。

引言

安康地处秦巴连片特困地区,是陕西脱贫攻坚的核心战区,经济基础差、贫困体量大、贫困程度深、脱贫难度大、返贫风险高是安康在脱贫攻坚中的突出矛盾。近年来,围绕深入推进脱贫攻坚,利用东部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转移的有利时机,依托苏陕协作,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基础上,大力培育发展新社区工厂,走出了一条“兴办新社区工厂、助推精准脱贫”的新路子。

在发展地方经济方面,新社区工厂引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壮大了第二产业,催化了物流快递、电子商务等第三产业协同跟进,推动了市域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在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方面,新社区工厂将农民转化为产业工人,推动了农民工市民化;在产业扶贫方面,新社区工厂使贫困群众和搬迁群众有了稳定可靠就业,实现可持续脱贫,为精准脱贫找到了一条好路子;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新社区工厂让贫困群众和搬迁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务工、管家两不误,在“家门口”稳定就业增收,子女可以照顾老人、父母可以照顾孩子,为解决农村“三留守”问题提供了一个好办法。

安康市在总结和提炼新社区工厂工作经验和规律基础上,结合实际发布实施《安康市新社区工厂》地方标准,旨在运用标准化手段解决新社区工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社会事业领域管理标准化作出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安康市新社区工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康市新社区工厂的指导思想、建设要求、经营主体、从业对象、认定与退出、项目扶持、生产管理、政府职能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安康市行政区域内的新社区工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T 36735-2018 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社区 community

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GB/T36735-2018,定义3.1]

3.2新社区new community

基于易地扶贫搬迁,由一个镇、几个镇或邻近县区跨区域安置移民小区组成的社区。

3.3新社区工厂new community factory

建设在易地扶贫搬迁社区及其附近,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以群众就业、脱贫致富、乡村振兴、产城融合、社会和谐为目的,以劳动密集型和生态友好型产业为重点,以新社区居民为主,从事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的经济组织形式。

3.4 新社区工厂贷 new community factory loan

特定金融机构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对新社区工厂发放零担保、零抵押、纯信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4指导思想

以脱贫攻坚为总揽,以苏陕协作为契机,以政府引导,市场引领、就业优先、厂社融合、协调推进为原则,以解决移民搬迁群众和贫困群众就业为落脚点,鼓励劳动密集型等各类企业和创业人员,新建厂房或利用移民搬迁社区配建的商业用房、社区空置门店、老厂房、旧学校、旧办公楼等闲置土地、房屋,创办生产加工型工厂(分厂)或加工车间,解决移民搬迁群众和贫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改善社区管理,实现脱贫致富。

5 建设要求

5.1 用地

5.1.1 基本原则

新社区空闲土地能够满足新社区工厂用地的,不再新增建设用地。

5.1.2 用地来源

建设用地来源包含但不仅限于安康市移民搬迁规划节余用地。

5.2 选址

5.2.1 基本原则

5.2.1.1 根据建设用地实际情况以及新社区工厂发展需求。

5.2.1.2 根据新社区劳动力状况。

5.2.1.3 移民搬迁群众和贫困群众生产生活便捷,交通便利。

5.2.2 选址要求

5.2.2.1 新建厂房依据就地就近就业、环保、生态、绿色的原则,利用安康市移民搬迁规划节余用地。

5.2.2.2 改建厂房以移民搬迁新社区配建的商业用房、社区空置门店、老厂房、旧学校、旧办公楼、房屋等资源为主。

5.2.2.3 应避开难以整治和防御的灾害危害影响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

—— 高压线路、设备、输气管道等及其法定禁止区;

—— 行洪河道及其法定禁止区;

—— 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区域;

—— 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区域。

5.2.2.4 其他工厂生产、经营需求因素。

5.3 厂房

5.3.1 各县区宜统筹移民搬迁、扶贫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开展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5.3.2 每个县区应兴建3~5个新社区工厂企业总部。

5.3.3 对移民搬迁新社区规模在300户及以上的,在新社区内或周边一平方公里之内应建设标准化厂房;对移民搬迁新社区规模100~299户的,应建设加工车间。

5.3.4 新建厂房质量应符合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排风系统、采光、防水、供暖、抗震等方面应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5.3.5 对辖区内新社区工厂应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统一标准。

5.3.6 对现有新社区工厂厂房,应完善消防设备,配建公共设施:

—— 对建筑进行厂房装修改造,应符合GB 50016规定;

—— 应配备生产生活必须的供电设施,并符合GB/T 13869中相关规定;

—— 应配备消防设施,并符合 GB 50140的规定;

—— 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符合GB 50763的规定。

6 经营主体

6.1 应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具备较稳定的生产经营项目,且生产运营正常。

6.2 应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公平竞争,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征信记录。

6.3 组织生产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模式:

—— 厂房式新社区工厂;

—— 门面式新社区工厂;

—— 居家式新社区工厂。

6.4 应建立和完善新社区工厂管理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落实。

6.5 应建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6 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 从业对象

7.1 岗位设置

7.1.1 应配备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劳务、管理、技术和服务人员。

7.1.2 应优先使用贫困群众。

7.1.3 宜设置符合残疾人劳动能力的岗位。

7.2 人员培训

7.2.1 县区人社部门应每年对新社区工厂组织一次能力提升培训。

7.2.2 应重视和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包括:劳动技能、安全生产、消防知识、职业道德等。

7.3 人员保障

7.3.1 从业人员来源应以移民搬迁群众和贫困群众为主。

7.3.2 新社区工厂经营主体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7.3.3 宜根据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实行灵活工作制。

7.3.4 应建立健全合同签订人员台账,做好从业人员统计工作,及时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报酬。

7.3.5 从业人员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等待遇。

7.3.6 新社区工厂应按规定为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政府部门设定的保险。

7.3.7 新社区工厂可设立协商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7.3.8 应对工作于有害环境的从业人员,提供口罩、手套等相应防护用品。

8 认定与退出

8.1 认定与备案

应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认定,由市人社部门统一备案管理。

8.2 认定基本条件

8.2.1 符合第5章、第6章要求。

8.2.2 工厂所在新社区拥有100户以上家庭。

8.2.3 创办的工厂在新社区1平方公里以内。

8.2.4 工厂从业人数20人以上。

8.2.5 贫困群众从业比例不低于10%。

8.3 认定申报审批

8.3.1 经营主体提交资料见附件A、B(略)。

8.3.2 新社区工厂认定申报流程见图(略)。

8.3.3 人社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新社区工厂认定。

8.3.4 新社区工厂认定申报自递交资料之日起,认定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8.4 退出

经认定的新社区工厂因自身原因,未达到新社区工厂发展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退出。

9 项目扶持

9.1 资金来源

新社区工厂的扶持资金应多渠道筹措,包括但不限于:

—— 地方财政补助资金;

—— 就业补助资金;

—— 安康市就业创业基金;

—— 产业扶贫资金;

—— 脱贫攻坚包联单位帮扶资金;

—— 旧宅腾退节余指标交易增值收益资金;

—— 移民搬迁项目建设节余资金;

—— 陕南循环发展资金;

—— 苏陕扶贫协作资金。

9.2 补贴支持

9.2.1 符合产业扶贫的项目,优先享受产业扶贫资金、苏陕扶贫协作资金。

9.2.2 符合陕西循环发展战略规划的产业或项目,可由主管部门申报陕南循环发展资金。

9.2.3 经认定的新社区工厂,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应每季度按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贴。

9.2.4 经认定的新社区工厂,应按月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从业6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

9.2.5 补贴支持的项目资金,应按照资金要求规范使用。

9.3 税费减免

9.3.1 应免收新社区工厂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9.3.2 应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9.3.3 对符合国家出口的退(免)税政策,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9.4 融资信贷

9.4.1 符合相关规定的新社区工厂,可享受市财信担保贷款政策。

9.4.2 申请融资租赁业务的新社区工厂,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租金补贴政策。

9.4.3 经认定的新社区工厂,可申请“新社区工厂贷”。

9.4.4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新社区工厂,应优先办理并享受贴息政策。

10 生产管理

10.1 生产环境

10.1.1 应建立工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工厂操作间、仓储间、员工休息区等应按照不同职能进行合理化分区,并定期对区域内的地面、操作台面、设备等进行清理。

10.1.2 生产中的物料与成品应分区有序放置,应及时清理破损物料与残次产品,应保持消防通道随时畅通。

10.2 安全生产

10.2.1 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生产操作规程,保障操作环境、设备、流程正常运转。

10.2.2 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成立消防组织机构,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

10.2.3 新社区工厂内应严禁使用明火,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演练和日常火灾隐患巡查排查。

10.2.4 应建立设备管理维护制度,明确专兼职安全生产员,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管护,生产设备应符合GB 5083的相关规定。

10.2.5 特殊工作岗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建立相应制度,危险工作区应设置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相关规定。

10.2.6 生产设备上可能会对人体产生危害的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

10.3 设施配备

10.3.1 消防设施

10.3.1.1 应按照消防技术规范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宜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并对其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10.3.1.2 对建立在重点防火新社区的新社区工厂,宜建设微型消防站,配备不少于6人的消防器材装备,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10.3.2 采暖制冷设施

根据新社区工厂规模大小,应配备相应的采暖制冷设备,并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

11 政府职能

11.1 组织机构

11.1.1 应成立市级培育和发展新社区工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新社区工厂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新社区工厂建设的指导、服务、督查、考核、认定等。各县区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相应机构。

11.1.2 县区各镇办在规划建设移民搬迁安置社区时,应预留新社区工厂建设的场地,引导群众转变就业观念,组织动员群众参加技能培训,到新社区工厂从业。

11.1.3 应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新社区工厂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11.2 招商管理

11.2.1 县镇级政府应作为新社区工厂招商发展的主体。

11.2.2 应围绕劳动密集型和生态友好型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招商引资。

11.2.3 各县级政府宜根据新社区工厂需要,组建联合招商小分队,进驻劳动密集产业集聚区实行驻点招商。

11.2.4 各县级政府宜根据新社区工厂发展需要聘请产业发展顾问,协助做好招商引资、产业规划等工作。

11.2.5 应推进全产业链招商,运用市场手段完善产业配套。

11.3 政务服务

11.3.1 各级政府部门及金融机构应降低准入门槛,从快从简办理各类手续。

11.3.2 人社部门应根据就业扶持政策,做好用工对接、人才引进、培训扶持和项目引进、落地及后续跟踪服务。

11.3.3 市场监管部门应推行网上办照、微信办照。允许市场主体“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允许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其地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区域内的,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

11.3.4 商务、税务等部门应开辟新社区工厂服务“绿色通道”。

11.3.5 应推进新社区工厂数据平台建设,实现对新社区工厂信息、运行状态的全面监管。

11.3.6 重点项目落地所在镇办、园区,宜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协调、一名工作人员跟进服务,实行专人带办、代办。

11.4 评价管理

11.4.1 县区人社等部门应对新社区工厂贫困群众从业比例、生产环境、安全生产、设施配备、待遇保障、劳动保护等开展定期督导检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建而不用、闲置浪费等弄虚作假现象,对整改不到位的,应进行处理。

11.4.2 县区人社等部门应定期走访移民搬迁群众和新社区,掌握贫困群众就业脱贫情况,督促经营主体稳定使用贫困群众。对吸纳贫困群众较多的,可享受更多优惠扶持。

11.5 舆论宣传

11.5.1 应对新社区工厂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示范引领新社区工厂发展。

11.5.2 应对新社区工厂优惠措施、服务政策等开展宣传推介,吸引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吸引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到安康建厂。

11.6 考核检查

11.6.1 应组织对新社区工厂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将新社区工厂建设纳入各县区考核、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畴。

11.6.2 定期通报全市新社区工厂发展情况,表彰奖励发展速度快、成效显著的县区,通报批评任务完成差、工作后进县区。

安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安康市地方标准《安康市新社区工厂》,现予以公布。

安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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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安康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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