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是世界难题,各国都进行了积极探索,不断更新和完善制度。我国1987年出台了《医疗事故管理办法》,2002年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第701号令发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执行。笔者通过学习和参加全国培训会议学习,认为应把握以下几个特点:
一、突出医疗纠纷防范。《条例》第二章22个章节明确了将预防的理念纳入立法目的之中,强调以患者为中心,恪守职业道德,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这对促使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相关规范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诊疗目标,保障患者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从医患的沟通、病历资料保管到医疗纠纷投诉机制建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重在人民调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出医疗纠纷主要通过双方协商、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个途径解决,而新《条例》突出了人民调解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主渠道。近年来的医疗纠纷处理实践表明,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一个有效途径,它以相对柔性的方式解决纠纷,缓解了医患对抗,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同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已逐渐成为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主渠道。《条例》将这一实践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具体制度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此外,此次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的五种途径,包括医患双方协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法院诉讼和其他法律、法规等形式,为医疗纠纷处理开拓了多元化渠道,进一步完善了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人民调解为解决医疗纠纷增加了一个便捷易行的新途径。
三、分清是非曲直。针对医患双方对医疗损害责任分歧较大,且涉及专业强,预计赔付金额高,医患双方需要鉴定的纠纷。《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医疗纠纷人民解决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弄清纠纷中是否有医疗损害,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最终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有力的依据。
四、突出人民利益。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仅规定了给予患者一次性经济补偿,这也就是正常所说的只补不赔。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承认患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并明确规定了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但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相比,存在标准过低的问题。本次条例修订,明确医疗损害赔偿的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实际上意味着医疗损害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相同的赔偿标准。
五、法则更加严格。在法律责任上对医患双方都有严格的要求,并明确了公安部门的职责。一方面对医方从病历资料管理到新技术伦理、医疗风险防范,以及履行告知义务上,如有违背都有较重的处罚措施;另一方面,要求患方要维护医疗秩序,配合医方治疗,出现医疗纠纷,要合理合法解决诉求,那种大闹大赔,小闹小赔,摆花圈,设灵堂,甚至出现伤医事件等扰乱医疗秩序的现象应该得到有效遏制。
六、 建立风险担当机制。《条例》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是转移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医疗机构和患者参加保险,若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纠纷,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向医疗机构和患者付保险金。这有助于医患纠纷解决,减少医患之间的直接矛盾。
安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刘天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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