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骆靓)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安康市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后,安康市获批的第二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也是陕西省首部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方面的地方法规。
《条例》从调研论证、组织起草,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历经2年半时间,精雕细琢凝结着参与各方的智慧和汗水,先后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3次、主任会议研究4次、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4次,修改50余稿,获批《条例》对比草案实质性修改达26条,80余处。全面贯穿了“生态优先、地方特色”的立项原则和“质量第一”的立法要求。
《条例》共五章三十九条,分为总则、保护管理机构与职责、保护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明确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对化龙山保护区内多发易发的破坏行为进行禁止,建立完善了联合保护机制,并针对违法行为明确了具体法律责任,引导当地群众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为安康市建设西北生态经济强市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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