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森林火灾发生,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4月30日森林防火戒严期、5月31日森林防火期结束前,在辖区所有林区依法实施用火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镇办、各林场、各涉林景区景点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加强火源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严防死守,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二、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涉林景区、所有林区全面实行防火戒严,实施最严格的野外用火、用电管制,严禁在林区实施烧荒、烧炭、烧火粪、生火取暖、电击野生动物等野外用火用电行为。提倡文明、绿色祭祀,禁止在林区、涉林景区上坟时实施燃放鞭炮、焚烧火纸、冥币等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
三、新城办、吉河镇和区林业局、民政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森林公安分局、殡葬执法大队将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重点时段,在进入景区的主要路段设立联合检查站,广大干部群众要自觉配合检查,杜绝将火源及鞭炮、火纸、冥币等带入林区。
四、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要及时报告当地镇政府、办事处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0915-3208993或12119)。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积极、迅速的投入扑救。
五、实行24小时值班和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制度。从即日起,各镇办及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在岗值守,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干部值班制度,一旦发生火情,要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六、林区广大干部群众要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如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情,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对报告及时、扑救有功,或对纵火行为制止及时、检举重大火灾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将给予表彰;对违法违规人员,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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