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勇:
你方(王保勇)原于2017年5月8日向吴概华借款计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汉滨区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现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你方所留电话无法联系。现特发公告予以核实债务,请于公告后三日内到汉滨区公证处进行核实确认。逾期,公证处则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安康市汉滨区公证处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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