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王某从西安某租车公司租赁一辆价值38.6万元的陕A牌照丰田霸道车。同年10月25日,王某将车开至陕南安康刘某经营的农家乐饭店,对刘某说这辆车是别人向其顶账抵押,可以低价转押给刘某使用,刘某虽然对车辆来历有所怀疑,但觉得车况不错就同意收押。在无任何来历凭证的情况下,刘某以15万元从王某处收押该车。
2015年6月,王某因到期不能归还车辆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同年12月民警在追查车辆去向时找到刘某,因怕自己遭受损失,刘某欺骗民警称已将车还给王某。为挽回损失,2016年初刘某在安康将该车转押给北京人丁某,获赃款12万元。2016年3月10日该车在北京被租车公司发现,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刘某向丁某转押赃车的犯罪事实,再次寻找刘某时已联系不上,遂对其上网追逃。2017年3月6日,不堪压力的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结合此案检察官提醒市民,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赃车还购买转让,就可能构成犯罪!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在法定的交易场所,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都视为明知。不管是自己用还是收购倒卖,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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