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秦康岚皋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于2017年7月4日指定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担任秦康岚皋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17年7月20日,本院根据秦康岚皋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原投资人及部分债权人的申请作出(2017)陕0925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即日起对秦康岚皋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
秦康岚皋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10月20日前,向秦康岚皋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涛律师,通讯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兴科金地A幢405室,联系电话:15609156677;岚皋县办公地址:岚皋县罗马假日酒店401室,联系人:唐华律师,联系电话:1899258544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力,秦康岚皋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秦康岚皋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7年10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岚皋法院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岚皋县人民法院
2017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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