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怀琴)日前,陕西省司法厅下发《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对全省46个单位和54名同志授予“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安康市汉滨区法律援助中心等3个单位被授予“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岚皋县法律援助中心周春兰等4名同志被授予“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近年来,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认真贯彻落实中、省两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精神,切实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能,积极探索法律援助工作新途径,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加强规范化管理,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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