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图/刘挺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应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切不可在维权的过程中碰触法律,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也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期,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侵权纠纷案。
2012年8月26日,程某驾驶陕AE19xx号重型罐式散装水泥货车从岚皋六口驶往安康市方向,行至安岚公路佐龙镇长春村路段时,将突然横过道路的陈某挂倒,致陈某受伤。2012年9月13日,陈某及其法定监护人陈某某向岚皋县人民法院申请将原告程某所有的陕AE19xx号重型罐式货车予以保全,2012年9月13日,岚皋县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裁定将程某所有的陕AE19xx号重型罐式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转让。2012年9月14日,岚皋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给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并把程某所有的陕AE19xx号重型罐式货车的车辆行驶证予以暂时扣留,将车辆交还给了程某。程某在启动车辆时,遭到陈某某的阻拦,车辆被陈某某私自扣下。2013年程某向岚皋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对其陕AE19xx号重型罐式货车每天的营运损失进行鉴定,法院委托相关单位对其陕AE19xx号重型罐式货车营运损失进行了两次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陕AE19xx号重型罐式货车每天最低营运损失653.59元,共计498天。原告程某请求判令被告陈某 某 赔 偿 营 运 损 失325487.82元。
2015年7月20日,岚皋县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告陈某某自愿赔付原告程某营运损失款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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