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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昆山案”为什么值得点赞?

来源:汉江晨刊 2018-09-04 09:50   https://www.yybnet.net/

沸沸扬扬的昆山“反杀案”尘埃落定,昆山公安最终以“正当防卫”撤案,提前介入的检察机关亦做出了同样的认定。结论一出,网友纷纷为昆山公安、检察点赞,认为这是中国法治的进步,此案应当载入中国法治史册。

引起汹涌澎湃舆情,致使亿万网民关注的,是网上疯转的那段视频。“白衣哥”遭人围攻,继而被“龙哥”持刀追杀,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他拾刀奋起自卫,其行为无可争议。网上争论的焦点是他持刀将“龙哥”追至宝马车,又连砍两刀,“龙哥”最终倒在了绿化带上,伤重死亡。该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值得称赞的是,一是公安机关反应迅速,在很短时间内即将案件事实查清,并及时公布于众。这对于息诉解纷,解惑答疑,以案释法,正确引导公众舆论,防止谣言扩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二是在势不可挡的舆情面前,公安机关保持了清醒的头脑。他们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没有为舆情、“民意”所左右。三是办案机关从勘验现场、研究视频入手,通过提取痕迹、物证、作案凶器、工具,采集血样,讯问询问当事人、证人,调查取证,做司法鉴定,做DNA检测分析等必要的侦查手段,为本案的准确定性搜集了大量的证据。四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特别是对那段重要的直接证据——视频,一祯一祯,反复的播放、研究、分析。再结合其他直接、间接证据,最终确定:1、刘海龙血液中酒精含量87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构成犯罪;2、刘海龙载刘某、刘某某、唐某,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违法。3、刘海龙的行为属刑法中的“行凶”。4、刘海龙对于海明的加害行为是一而再,再而三的“持续”行为。5、“7秒5刀”是关键。可以推断致命伤是第一刀形成的。即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均非致命伤。6、于海明追砍刘海龙两刀均未砍中。其中一刀砍中宝马车,左后窗下留下一道7cm长的痕迹。虽在时间上与“7秒5刀”有间隔,但这是一个未中断、“连续”或“连贯”的行为,即防卫过程。7、于海明的行为系出于防卫之目的,并无不当。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分析和结论,于法于情于理相符,说服力强,令人信服。因而得到了法律界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

有专家说,希望这次司法机关能激活“正当防卫”。其实,无须“激活”。因为正当防卫的法条本来就搁在那儿。本人1982年就办过正当防卫案。53岁的汉阴县农民刘某,常遭家暴。案发当日,丈夫追打她,致她多处受伤。她用锄头还击了一下,击中其头部,致其死亡。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批捕、起诉,一审判4年。当事人服判,不上诉。我支持上诉。结果二审采纳律师意见,以正当防卫判无罪。此案作为典型案例,载于1983年12月13日《法制周报》,还写进了陕西省司法厅年度工作报告。

专家之所以有“激活”观点,是基于对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并不少见,而作为正当防卫处理的却凤毛麟角之认识。

客观地说,许多年以来,司法机关普遍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十分谨慎,过于保守。原因是:一是受传统观念和立法技术所限,或多或少受到桎梏;二是某些法条具有较大的弹性和伸缩性空间。往往同一机关,对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在定性,违犯与犯罪,此罪与彼罪问题上,都可能形成好几种意见;三是自由心证,自由裁量权、程序法上的瑕疵,也给权力寻租提供了不少的时间和空间;四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刻意限制等等。

正当防卫是个技术活儿,是个貌似普通,实际上却很复杂的法律概念。这一命题,涉及正当防卫、假想防卫、预先防卫、激情防卫、事后防卫、必要防卫、防卫过当、报复防卫、无限防卫、特殊防卫、无禁止防卫等等。案件千差万别,有的案中有案。除了要在彻底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做综合分析,据实判定之外,还要考虑到侵害人、受害人的自身情况,以及此案对社会有无危害性,危害性大小等诸多因素。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即为“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比照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予以科刑。在实践中,“必要限度”的尺度往往很难把握。一般的理解是,以终止、约束、遏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为限度,系维护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所必须。超过此框架,即为“过当”。比如自卫还击,已将不法侵害人打倒在地;不法侵害人已收手,停止或终了不法侵害;其他行为人已将不法侵害人控制住,行为人却仍继续对不法侵害人施暴,结果致其伤残亡等等。

本案的意义,不仅突破或者说终止了多年来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对等原则”、“适当原则”,而且以实际案例对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做出了诠释和扩大解释。作为一个震惊全国的典型案例,它当然有资格载入中国法治史,并对以后刑事案件的侦、检、审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正当防卫行为不易拘束过多,过于苛刻或挑剔。在突如其来,猝不及防,任何情况都有可能发生的紧急状态下,我们不能对一个正常的自然人求全责备,过于严苛。一旦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你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不予抵抗,一跑了之。万一跑不掉,那就该被人活活打死;要么,你就必须有神一般的快速反应,用十分精准的思维能力选择合适的时机、工具、方式、手段、程度来实施精准的防卫。这完全是想当然。

把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放在立法执法的首位,这才是新时期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大亮点。法律不仅应当具有公平性、约束性、严肃性、强制性,它还应当具有保护性、谦抑性、宽容性和充满人性。同时,立法和执法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还得充分尊重社会公德、尊重民意、尊重公序良俗,弃恶扬善,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地惩罚犯罪,保护无辜。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立法、执法之目的;才能正风气,镇邪气。才能不让好人和守法公民吃亏,不让坏人和践踏法律之人逍遥法外。才能使公民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人身财产权利受损之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义无反顾地敢于维权,敢于正当防卫。绝对不能容忍好人流血流泪自卫要坐牢,坏人打人砍人还猖狂的畸形判例充斥现实生活。

对“反杀案”作正确的判定并不难。难的是思想观念和执法理念上的突破,难的是公平正义,难的是对法律的坚守,难的是司法为民的践行。此案生逢其时,发生在当红的网络社会,发生在人人都是自媒体的信息社会。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轩然大波,亿万网民关注热议是必然。但是,无论影响有多大,炒作有多凶,作为执法机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不仅是大前提,而且是定海神针。独立办案,对法外因素干预司法零容忍,这是执法人员最基本的操守,也是最为重要的底线,更是法制社会最起码的要求。这应该成为一个新起点!

□ 周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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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汉阴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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