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何杰 杨祥军)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义务人必须履行,但陈某却以隐匿、扣押财产和现金收入对抗执行。日前,白河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有期刑6个月,缓刑一年,这是白河法院审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陈某与李某因债务纠纷,被李某诉至法院。白河法院判决陈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未主动履行偿还义务,李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白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0月27日,白河法院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陈某仍未按时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按要求向白河法院如实申报财产。11月23日,白河法院裁定扣押陈某所有的一辆轿车。但陈某将该车辆长期藏匿于安康城区,经法院多次催告,陈某以各种理由拒不交出车辆。2016年3月21日,白河法院依法对陈某司法拘留15日。8月5日,白河法院以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县公安局移送侦查。在公安部门初查期间,陈某于2016年8月21日将车辆移交白河法院。8月19日,白河县某单位向陈某银行账户汇入了5万元,陈某在收款后未向白河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向李某履行还款义务,而是将此款转入其弟弟的账户并挪作他用。今年7月14日,李某与陈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了结两人债务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法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扣押车辆有能力向人民法院移交而转移、藏匿;未按要求如实报告财产,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特别是在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调查期间,陈某对新增账户资金不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变动情况,而将该资金转移、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新闻推荐
本报8月16日讯(记者胡磊)近日,南部山区西营镇有村民反映称,阁老村一处千余平方米的口粮地被破坏,用来堆放垃圾。经南部山区管委会和西营镇相关部门调查,该地块并非口粮地。当天下午,现场少量垃圾被清理,...
白河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白河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