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12月3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在最新最低工资标准中,合肥市区、铜陵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全省最高;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也是全省最高。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第一档由1550元调整到1650元,第二档由1380元调整到1500元,第三档由1280元调整到1430元,第四档由1180元调整到134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由18元调整到20元,第二档由16元调整到18元,第三档由15元调整到17元,第四档由14元调整到16元。
如果按全国普遍发布口径,即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部分,安徽省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为2044元,暂排全国第9位,中部省份第1位。
通知特别明确,按照《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有: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信、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据了解,根据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相关制度规定,原则上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安徽省自建立和施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先后于1995年、1998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10年、2011年、2013年、2015年、2018年、2021年发布和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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