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近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集中吊销62辆货运车辆的营运证。
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75吨或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100%的货运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今年以来,有62台货运车辆违反上述规定,被省联网治超平台推送,要求吊销车辆营运证。在接到推送信息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审理科迅速安排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严格依法制作案卷,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任务。被吊销营运证的车辆在没有重新拿证之前,不得再进入运输行业从事营运。
李峰本报记者周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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