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即日起,长三角区域户籍居民可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这是继推出长三角区域户口迁移、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和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后,沪苏浙皖四地公安机关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推出的又一项便民服务举措。
据介绍,在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全域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四地户籍居民,父母双方同民族,婚内生育,随父或随母在长三角区域家庭户内申报出生登记的新生儿,其父(母)可在实际居住地向公安机关提出跨省(市)新生儿入户申请,符合办理条件的,即可签署《长三角跨省(市)新生儿入户承诺书》,留存邮寄信息及联系方式并提交办理材料原件。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新生儿父、母《居民身份证》;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新生儿父或母《结婚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收取证明材料原件后,扫描成电子文档进入本地业务办理系统,同时将申请信息及电子版材料流转至拟入户地公安机关。拟入户地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办理信息及相关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结果至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在收到反馈的确认信息后,在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入户信息确认手续。申请人到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确认入户信息后,拟入户地公安机关将为新生儿办理入户手续。
皖公宣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陈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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