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青 作
□郝冬梅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建造师在建筑公司挂证”引起的纠纷。一家建筑公司起诉“要求建造师返还费用”的案件被撤诉处理,法院认为:“建造师在建筑公司挂证属于违法行为”客观上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建筑公司、建造师史某之间的“挂证”行为无效。(11月18日《人民法院报》)
建造师将二级建造师证书挂在当地一家建筑公司,约定只“挂证”不上班。建筑公司在支付了费用之后,双方协商终止了“挂证”行为。因此,建筑公司要求建造师返还“取消挂证之后的费用”。这就是这起事件的来龙去脉。
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因此来说,案件中的建筑公司、建造师为各自利益签订“挂证协议”,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这种“挂证行为”规避了国家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换句话说,即便法院环节对“挂证纠纷”不能判决,可是“挂证行为”依然是违法的。这起“挂证纠纷”相当于一封举报信,监管部门理应依法查处。
建造师是一种建筑类执业资格,是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社会上一些不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通过邀请持证建造师“挂证”取得或保持企业资质等级,衍生出一批以出租个人职业资格证盈利的“挂证族”,导致建筑市场非法“挂证”屡见不鲜。说到底,“挂证行为”不仅是弄虚作假,还影响建筑质量安全。试想,当一家建筑公司并没有资格,而是用“租赁证件”承揽工程的时候,谁来确保建筑设计的安全?谁来确保工程质量的安全?因此,建造师在建筑公司“挂证”,可不是小事情,找到“病症”就得“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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