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省发改委获悉,《安徽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近日发布并公开征集意见。《实施细则》明确,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三级比例不低于1:1.5:3。
按照《实施细则》,城镇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此外,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按照《实施细则》,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阶梯水量按照一级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实施细则》提出,各地应当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供水价格由安徽省定价目录确定的定价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交纳水费。用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用户承担的水资源税(费)、污水处理费应当在收据中单独列示。城镇经济困难家庭以及市政等用水,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减免水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记者 王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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