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安徽省民政厅获悉,近期,安徽省陆续出台《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系列文件,对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工作的目的、对象、原则、内容等进行了明确。
新修订的《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修订后的《认定办法》适度扩大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明确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此外,新修订的《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规定:“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可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过去只能给予一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记者 王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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