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印发
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延长至18周岁
本报消息 据新安晚报报道,10月8日,记者在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近期相继印发。记者注意到,《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界定了“低收入人口”的定义。规定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四类对象。
“十三五”期间
连续5年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省民政厅厅长张冬云在发布会上介绍,“十三五”期间,安徽省连续5年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由3261元/年提高到7670元/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17元/月提高到851元/月;保障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3.15万余人次,累计发放资金13.85亿元;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54.12亿元,惠及残疾人382万人,政策覆盖率达100%。“十三五”期间,共发放临时救助资金12亿元,保障困难群众62万人,有效防止了因特殊原因造成返贫现象发生。
今年以来,安徽省全面开展摸排核查,坚决避免因“脱保”“漏保”等造成规模性返贫。2021年上半年,全省实际摸排未在兜底保障范围内的脱贫不稳定人口及边缘易致贫人口共计16.7万人,将符合条件的4.9万人纳入低保,3693人纳入特困供养。同时,各市按照要求,2021年低保标准比2020年增长4.5%左右,同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1.3倍且不低于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的60%。目前,各市提标文件已印发,7月开始执行,将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低收入人口
主要包括这四类对象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9月15日,省民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14个部门制定并印发了《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不仅界定了‘低收入人口’的定义,还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省民政厅副厅长耿学梅介绍称,暂行办法规定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四类对象。
同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规定民政部门牵头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负责低收入人口救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此外,规定低收入人口认定分为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
暂行办法还强调了对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的信息化要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每月与乡村振兴部门共享的救助帮扶信息进行交叉比对一次,并将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录入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同步向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推送,并建立了对低收入人口的综合救助帮扶格局。
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
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界定进行了规范和完善。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新修订的《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如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此外,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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