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新中国首部《民法典》正式施行。安徽省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葛文进表示,《民法典》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诸多方面、诸多内容和各个环节,必将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产生深刻影响;同时,这其中有不少内容都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为了更好地宣传政策法规,更好地为群众办实事,本月开始,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不动产登记中心主办的“不动产登记小课堂”将关注“《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登记”,解读法规热点内容,普及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知识,更好地服务办事群众和企业。
70岁的老张想把现居住的房屋在
生前就过户给子女,让子女安心照顾其生老病死;但又害怕子女在房屋过户之后对其不孝,让其住无所居,无所依靠。老张该怎么办呢?
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科科长王侠说,在这里我们要先谈一个概念:居住权。
◎什么是居住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为什么要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扶养兄弟姐妹等生活需要而设立,根本目的是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年轻人有房可居,老人有房可依。
◎怎样设立居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经程序,现实中,为了切实保障居住权人生活和居住的需要,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同时,如果他人恶意通过哄骗、胁迫等方式获得居住权,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也可以通过主张该居住权没有经过登记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综上,老张的烦恼,在《民法典》出台之后,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兼顾两者。老张可以与子女签订设立居住权的合同,约定老张在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之后,仍能够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于此房屋的居住权。在老张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子女的同时,子女亦应对于该合同设立的居住权为老张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在居住权设立之后,即使遇到了不孝子女,父母亦可以通过行使居住权的物权保护属性,排除不孝子女对于父母正常占有使用房屋的居住权的妨害,亦可以防止不孝子女将房屋出售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向老年人主张腾房的权利。
杨博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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