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肖某系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2020年8月,该公司从印度进口两批冷冻姑鱼。第一批冷冻姑鱼到达宁波港后,肖某托人办理了相关手续及第三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后发往江苏销售。
2020年11月,第二批冷冻姑鱼到达宁波港后,肖某计划运往南京做核酸检测,但需要排队七天左右。随后,肖某托人联系到蚌埠市淮上区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付某,被告知冷冻鱼入库需要提前报备并要求“四证”齐全,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海关消杀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证明。
为让这批冷冻姑鱼顺利放入冷库,肖某把第一批冷冻姑鱼核酸检测报告的采样、报告时间、柜号均做了修改。随后,该批冷冻姑鱼共2600箱到达蚌埠,存入物流公司冷库。
2020年12月,淮上区疾控中心对该批冷冻姑鱼进行采样,经送检发现1份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样本。随即,该市61名冷冻姑鱼直接暴露者及其接触人员全部集中隔离,并向外地的6名直接暴露者及接触人员、本批次冷冻姑鱼流入地发出协查函。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行为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引起社会恐慌。肖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致使新冠肺炎病毒有传播的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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