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近日,《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旨在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积极营造良好科研生态,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
办法明确,安徽省将建设科技信用信息系统,建立覆盖项目申请、立项评审、过程管理、评估评价、评审咨询、结题验收等全过程以及成果应用情况的诚信记录平台。按照“谁认定、谁列入、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并逐步推行与科研诚信等级挂钩的科技计划管理模式。
根据办法,安徽省将实行科研信用分类评价制度,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表现进行评价,分为良好信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类别建立信用名单,进行记录和管理。其中,良好信用: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履行科研责任和义务,奉行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连续两年以上无任何科研失信记录。一般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哪些行为属于科研失信行为?办法明确了15类行为,其中包括:采取造假、串通、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承担、管理、咨询、服务等资格以及技术检测、验收结题等认证的行为;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行为;故意夸大科研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行为,等等。
办法明确,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失信信息报送发改部门,加强与教育、财政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共享、联动管理,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重大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零容忍、终身追责。
(记者 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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