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家庭中,相比男性,女性承担的家庭事务通常更多一些。针对部分全职太太在离婚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离婚救济途径,《民法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了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是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的规定,为承担较多家庭义务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的核心是“保障”,无关离婚方式、无关夫妻财产制度、无关对无过错方的照顾或对过错方的惩罚,也无关对承担更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只要符合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判决给予离婚经济帮助。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是一种离婚救济制度。
崔爱菊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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