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勋
一拍案情
被告人陈某,原系安徽皖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江苏某电器集团公司进行重组事宜。2014年4月1日江苏某电器集团公司股票停牌,同年9月10日江苏某电器集团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并复牌。薛某系江苏某电器集团公司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2013年11月中旬至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某多次联络、接触薛某,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共买入江苏某电器集团公司股票1022万余股,成交金额6919万余元。2014年9月19日和24日,陈某将江苏某电器集团公司股票全部抛售,非法获利1.03亿余元。在前述江苏某电器集团公司重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还将该信息泄露给同事明某、石某,明某买入江苏某电器集团公司股票2900股,在股票停牌之前卖出,亏损2983.26元;石某买入江苏某电器集团公司247100股,成交金额167万余元,在股票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276万余元。
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安徽某水泥股份公司进行重组事宜。薛某为安徽某水泥股份公司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某在合肥某酒店宴请薛某等人时,获知安徽某水泥股份公司和浙江某家居公司合作的内幕信息,并于2014年9月22日、25日、26日买入安徽某水泥股份公司239万余股,成交金额2673万余元。2014年9月29日,安徽某水泥股份公司股票停牌。2015年2月6日安徽某水泥股份公司复牌,陈某于复牌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安徽某水泥股份公司股票全部卖出,亏损4万余元。在安徽某水泥股份公司重组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将该信息泄露给明某、石某,明某买入安徽某水泥股份公司8万余股,成交金额99万余元,在股票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208万余元;石某买入安徽某水泥股份公司11万股,成交金额121万余元,在股票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214万余元。
二拍审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系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陈某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其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据此,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亿元。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刘勇律师认为,本案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获取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三类: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获取内幕信息的;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并获取内幕信息的。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积极联系、接触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并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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