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刘敏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陶伟) 1月7日下午,经安徽省六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六安市中级法院对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刘健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刘健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收益和涉案赃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健利用担任淮南市代市长、市长,安徽省民政厅厅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副书记、主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验收、业务承揽、规划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至2019年,刘健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1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刘健到案后主动交代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构成自首,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刘健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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