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浩)12月11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崔继华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崔继华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7月,崔继华在担任省供销社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推荐任职、项目投资、股权转让、贷款融资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9万余元(其中未遂220万元)。案发后,崔继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缴全部赃款。
芜湖中院审理后认为,崔继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崔继华收受干股分红款人民币220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际取得,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崔继华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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