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对价格有异议怎么办?进行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个不错的选择。近日,省发改委对实施了多年的《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在公示。
修订征求意见稿最新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的价格争议纠纷。
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价格争议事项涉及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涉及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的……以上情形,均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
今后,申请调解价格争议将更方便。当事人可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价格主管部门服务窗口或者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等地点提出申请,或者以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在线提出申请。
收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后,价格主管部门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
价格争议调解申请受理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启动调解程序,并提前3个工作日将调解的地点和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价格认定机构可以指定1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对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价格争议,可以指定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并可聘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价格认定机构调解价格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价格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0日。检测、鉴定以及当事人补充材料等时间不计入价格争议调解时限。
11月18日之前,欢迎各界人士对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地址:合肥市宿州路258号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电话:0551-62658186,邮箱:ahrz88@126.com)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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