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建立决策容错机制,则可以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10月21日至11月20日,《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规定(草案)》分为11章、56条,从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建立决策容错机制等方面做出了细化规定。
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开展民意调查
《规定(草案)》完善了公众参与机制,明确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听证或者民意调查的决策事项。只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都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听证会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的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公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渠道。
如果是通过座谈会、沟通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参加。
争议较大决策事项论证专家不少于7人
为提高专家论证质量,《规定(草案)》新增了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入库专家、委托论证的专业机构的条件,细化了参与论证的专家数量等要求。
据了解,拟入库专家要在所从事的教学、研究、实践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历、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熟悉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热心社会公共事务,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相应精力;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纪律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等。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邀请5人以上的专家参与论证;决策事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特别复杂的,应当邀请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决策承办单位召开论证会的,应当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对探索性改革事项适用决策容错机制
《规定(草案)》还提出建立决策容错机制,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借鉴上海做法规定,对按照本规定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责任。
不过,如果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姚一鸣
【参与方式】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30031),或者发电子邮件至sftlfyc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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