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期间亲人发生意外身亡、婚庆等人生重大典礼的珍贵照片视频被误删……生活中发生这些不幸对当事人的精神往往造成重大打击。那么,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人格权受损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人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此是如何规定的?10月8日,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李祥强律师结合现实案例为我们解析了民法典相关法条的新突破。
李祥强律师讲述了发生在山东省的一个案件:昃某某、孙某某与济南某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做出风险提示后未陪伴登岛,昃某某在登岛后未听从旅行社的风险提示,在导游明示不能下水的地方下水导致不幸溺水身亡。
昃某某的近亲属起诉该旅行社,要求其承担丧葬费、误工费、遗体运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审法院认为,昃某某与旅行社均存在违约行为,判决昃某某与旅行社按照4:6承担违约责任。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仅存在侵权之诉中,在违约之诉、合同之诉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本案系合同纠纷,而合同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因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并非侵权纠纷,一审判决未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对此,李律师解释说,虽然近年来在民法理论中出现了以违约为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论调,但在我国长期的审判实践中,一直坚持当某项行为既违约同时也侵权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只能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其中之一进行诉讼。因此法院判决不支持受损害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以上述案例为例,如果受损害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就需要以侵权提起诉讼,那么受损害方对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明显加大,且加害人仅需承担过错责任,这样显然不利于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对此,民法典做出了重大突破。”李律师表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即受损害方在违约之诉中,可以同时主张侵权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诸如婚礼摄影服务合同,如果摄影服务提供者不慎将全部资料误删了恢复不了,而这些具有特殊意义的摄影不可能再次取得,此时,给新人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仅仅是退还服务费用等实际损失,显然是不足以弥补的。此次民法典的新规定,是对违约行为造成精神损害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救济做出突破,可以充分保障受损害人的权益。”
李律师同时指出,并不是所有的违约之诉,受损害人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还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首先,双方当事人要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一般带有一定的人格权特征;其次,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再次,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不仅造成了守约方的物质损失,还给守约方造成人格权等方面的损害,导致守约方精神损害。最后,即使存在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还应该达到严重的程度。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徐珂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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