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肥西男子李某某遛狗不牵绳,因犬只咬伤幼童被肥西法院判决赔偿2万余元;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该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李某某养有一只白色萨摩耶,体型较大,自认为它没有攻击性,性情比较温顺,在小区遛狗时未束牵引带。2019年3月14日,汪某领着3岁的儿子赵某某在小区散步时,李某某的萨摩耶突然扑向赵某某,咬到其手掌造成手部受伤。赵某某受惊吓大哭不止,回家后即高烧不退,被送往安徽省儿童医院接受治疗,不久出现双眼睑水肿现象,被诊断为持续高烧引发的原发肾病综合征。赵某某住院期间共计支出医疗费用16000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私下多次协商未果,汪某提起诉讼。
一审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四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李某某作为动物管理人,夜间在小区脱绳遛狗,对所饲养的萨摩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实际已对小区居民造成了一定安全隐患。故判令李某某赔偿赵某某医药费等共计2.2万元。近日,该案经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今年6月1日生效的《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域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在城市人员密集的地方,除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外,外出遛狗时,一定要牵好狗绳。否则因被狗惊吓、追赶或扑倒等一系列行为造成的伤害,狗的主人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朱敏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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