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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用了四个字,赔了五十万

来源:新安晚报 2020-04-21 10:24   https://www.yybnet.net/

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0日上午,安徽省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2019年安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刑事案件共10345件,在新收的一审民事案件,著作权案件占比最高。白皮书发布会上,省高院还发布了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酒吧侵犯商标权被“抖音”暴露

2016年1月16日,杭州蜜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独立创作“一品脱”字样美术作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2017年2月7日、11月7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杭州蜜獾公司申请,并颁发了第18779000号、18779077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其中包括在酒吧服务中使用该注册商标。

2018年5月,杭州蜜獾公司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手机应用程序“抖音”APP上,发现淮北市相山区一品脱酒吧在其经营的酒吧中使用杭州蜜獾公司注册商标“一品脱”字样,且未获授权许可,并认为北京微播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未尽平台审慎义务,不断扩大侵权效果。

杭州蜜獾公司起诉请求淮北一品脱酒吧、北京微播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品脱酒吧立即停止侵害杭州蜜獾公司第187790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品脱酒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蜜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驳回杭州蜜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依法认定用户在“抖音”平台上传短视频造成侵权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通过分析“抖音”平台的经营模式,判定“抖音”平台不存在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事后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依法判令平台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经营者适用“避风港”规则获得民事责任豁免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是电子商务法生效后,安徽省法院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依法保护网络平台经营者合法利益的典型案例,优化了新媒体行业发展环境。

古井“年份原浆”商标被侵权

2008年11月26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年份原浆”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2016年9月,“年份原浆”商标被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亳州市知名商标,同年12月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安徽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23日,属白酒配制企业,2010年10月14日通过商标转让获得“皖典”注册商标。自2012年8月起开始配制生产销售“皖典”牌“年份原浆”系列白酒和“小酒埠”牌年份原浆白酒。

古井贡酒公司认为优级皖酒业公司侵犯商标权,将其告上法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古井贡酒公司“年份原浆”注册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知名度,足以让消费者将“年份原浆”与古井贡酒公司联系起来,优级皖酒业公司在“年份原浆”商标获准注册后生产的白酒中,在外包装及酒瓶瓶身上仍突出使用“年份原浆”四个字,构成商标侵权。判决优级皖酒业公司停止侵犯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古井贡酒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本案通过认定古井贡酒公司“年份原浆”商标不构成商品通用名称,涉案商标经过古井贡酒公司的持续、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在相关公众认知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依法保护了古井贡酒公司“年份原浆”商标。在判赔数额上,考虑优级皖酒业公司的生产者地位等因素,对其课以较重的赔偿责任,依法判令其赔偿古井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充分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侵权成本,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司法导向。

盗版500余万份作品供人免费读

2014年5月起,许韬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租用服务器,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采集复制他人文字作品至其个人运营的网站中供读者免费阅读以此增加读者点击量,最终通过广告联盟投放广告非法获利。为扩大规模,许韬于2015年成立公司,先后聘用王娜等编辑人员、技术人员十余名,架设了小小书屋、虎踞阁、263zw等6个盗版侵权网站,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共502万余份,吸收会员共计328334名,网站总点击量17.896亿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通过宣传易等广告联盟公司在其盗版网站上投放宣传广告获利7133731.82元。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许韬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王娜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涉案赃款5926322.82元依法予以追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该案属于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持续时间长、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案情重大为近年来罕见。本案在对被告人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对清理鱼龙混杂的网络图书市场起到警示规范作用,对图书行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本案的审理对于电子数据的认定、网络书籍相似性鉴定以及著作权犯罪中网络电子证据的认定起到示范作用。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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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安徽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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